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訟
天水訟 · 四路會讀 · 上經第 6 卦
本頁四路:象數(依卦畫自動推得的結構分析)、義理(本站譯解)、 訓詁(字詞本義)、占筮(本卦斷語統計)。四路並列以見讀法之分際。

一路 · 象數

當位

初陰居陽位(不當位)、二陽居陰位(不當位)、三陰居陽位(不當位)、四陽居陰位(不當位)、五陽居陽位(當位)、上陽居陰位(不當位)。當位 1 爻,不當位 5 爻。

得中

二爻居陰位而不當位,得中而未正;五爻居陽位而當位,得中而正。

相應

初與四:相應;二與五:敵應(同為陽);三與上:相應。

承乘

初與二:承(柔承剛,順而多吉);二與三:乘(柔乘剛,逆而多凶);三與四:承(柔承剛,順而多吉)

卦體

二路 · 義理

大象傳
天與水違行,訟;君子以作事謀始。
本站譯解
訟是爭論。天向上、水向下,兩相違背,是以成訟。卦辭立了三條界說:有孚而窒、知惕則中吉,然終必凶——爭訟之事不可以成;利見大人是因為要憑中正者裁斷;不利涉大川是因為爭則入淵。大象「作事謀始」,正說訟之所起多在開端未謀。

三路 · 訓詁

元:始、大。《文言》釋為「善之長」,即創生之端。

利:和、宜。《文言》釋為「義之和」,非財利之利。

貞:正而固。《文言》釋為「事之幹」。可用以占問,但本義在正。

孚:誠信、相孚。《中孚》彖傳「信及豚魚」是其極處。

吉:得。「吉凶者,失得之象也」,吉指事之得宜,非福命。

凶:失。與吉相對,指事之失當及其必然之果。

厲:危。多作「貞厲」「有厲」,謂守此則危,須戒懼。

眚:災患、過誤。多與「災」連用為「災眚」。

大人:位德俱盛者。《乾》九五、《文言》以「與天地合其德」狀之。

涉大川:渡大河,喻任大事、歷大險。凡言「利涉大川」,皆謂可以有為。

訓詁條目取字詞本義,非逐字引用某家注本; 完整條目見訓詁詞典。

四路 · 占筮

本卦卦爻辭共 103 字,其中斷語出現次數如下。 《繫辭》曰「吉凶者,失得之象也」,斷語所表為行為得失,非既定之命。

吉5
凶1
悔0
吝0
咎0
厲1
利2
貞2
亨0

六爻位次結構表

爻位陰陽爻題當位得中對應承乘
上位 陽 上九 不當位 — 三 相應 —
五位 陽 九五 當位 得中 二 敵應 —
四位 陽 九四 不當位 — 初 相應 —
三位 陰 六三 不當位 — 上 相應 承剛(順)
二位 陽 九二 不當位 得中 五 敵應 乘剛(逆)
初位 陰 初六 不當位 — 四 相應 承剛(順)
陽位為初、三、五,陰位為二、四、上。 二、五兩爻得中。相應者為初四、二五、三上三對。